【條例原文】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(nèi)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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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阻止他人揭發(fā)檢舉、提供證據(jù)材料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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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模擬案例】汪某,某縣工商局長,中共黨員。當?shù)丶o委在接到關于汪某接受服務對象宴請并收受“紅包”的舉報后,要汪某到紀委把情況說清楚。因擔心受處分,汪某向組織隱瞞了真實情況,否認存在舉報中所說的問題。之后,汪某想到,中秋節(jié)前個體老板趙某等人約他吃飯,席間趙某還送了他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“紅包”。汪某反復思量,覺得舉報人反映的可能就是這件事。于是,他約趙某見面,退還了5000元錢,另外還多送給趙某5000元,想借此封住趙某的口。結果,給組織調(diào)查在客觀上造成了困難。
汪某滿以為可以用錢消災,殊不知自己這一行為可以說是錯上加錯。湖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干部張萱表示,汪某接受服務對象宴請并收受“紅包”,本身就已經(jīng)違反了黨的紀律,其后的種種行徑更是一錯再錯。拋開別的不講,僅就“多送給趙某5000元錢,想借此封住趙某的口”而言,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行為。
張萱告訴記者,汪某在接受組織談話后,怕違紀行為暴露,給了個體老板趙某5000元“封口費”,其行為雖符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他人財物的客觀表現(xiàn),但其主觀方面是為了阻止趙某檢舉揭發(fā)、提供證據(jù)材料,從而達到干擾、妨礙組織審查的目的,侵犯的客體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。
現(xiàn)實中,像汪某這般對抗組織調(diào)查的,仍不乏其人。有的在紀委對其有關問題進行初核或進行談話函詢時找人串供,甚至專門模擬紀委問話;有的在案發(fā)前與從事公檢法工作的親屬共同研究紀委的辦案方法;還有的在聽到紀委要調(diào)查他的風聲后,四處打探消息、托人說情……
張萱提醒,當前,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聚焦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問責,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審查更是重中之重。新修訂的《條例》將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挺在前面,把串供或者偽造、銷毀、轉移、隱匿證據(jù)的;阻止他人揭發(fā)檢舉、提供證據(jù)材料的;包庇同案人員的;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,掩蓋事實的等行為納為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行為,進一步嚴明了政治紀律,為廣大黨員劃出了不可觸碰的底線。
“不僅‘封不了口’,還會‘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’!”有關專家表示,“全面從嚴治黨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戰(zhàn)略部署,越往后執(zhí)紀只會越嚴,那些妄圖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,都必將受到應有的處分。”
(來源:中國紀檢監(jiān)察報 編輯:黨群工作部楊小杰)